四川绵阳的一对情侣在恋爱期间多次进行资金往来,四年后分手。女方手持一张17万元的借条将男方告上法庭,要求其归还这笔钱。庭审中,男方表示写借条是为了哄女友开心。
法院审理认为,证据显示男方柯先生因装修房屋向侯女士借款17万元。双方在录音中的对话冷静平和,没有情绪激动需要安抚的情况。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柯先生应当明白出具经济手续所承担的法律后果。而且,在出具借条后,柯先生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协议进行撤销或变更。最终,法院判决柯先生偿还侯女士借款本金16万元(之前已归还1万元),并支付相应利息。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侯女士与柯先生曾是情侣,相处四年分手后,因一张17万元的借条再度“重逢”于法庭。侯女士提交了2021年至2022年的四份转账凭证以及2023年2月的一张借条。借条内容表明,柯先生因装修房屋向侯女士借款17万元,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23年底。侯女士认为自己在2021年至2022年间共出借给柯先生17万元,除去2024年2月已经归还的1万元外,要求柯先生继续归还剩余的16万元借款。
庭审中,柯先生承认借条和转账记录的真实性,但辩称当时为了哄侯女士开心才出具借条。他还提到,在2020年3月至2024年2月双方同居生活期间,他向女方转账超过110万元,远高于女方四年间向他转账的总金额66万多元,因此认为自己无需借款或者借款已全部归还完毕。
法院审理查明,从证据来看,能够反映柯先生是因装修房屋向侯女士借款17万元。尽管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生活中,柯先生向侯女士转账金额更多,但这并不能必然推断柯先生无需借款或已全部归还完毕。此外,柯先生也未对其他转账款项的性质进一步举证。基于这些情况,法院最终判决柯先生偿还侯女士借款本金16万元及相应利息。
法院提醒,在判断同居期间是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时,不能仅凭借条和转账记录认定借款事实成立,也不能因为一方转账总金额高于另一方而否认借款事实发生。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、感情状况、借款金额及用途等方面的真实性和合理性。同时,法官提醒人们在恋爱期间应分清感情和经济,理性处理借贷关系,树立证据意识,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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